第九条(申请主体)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含本区科创重点企业) 。
(一)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可以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申请的,本人即为主申请人;家庭申请的 , 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二)单位申请
单位申请的,应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单位申请的 , 由单位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申请单位员工需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三)科创重点企业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创重点企业入住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和配租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规定的支持政策执行,对居住证、社保等准入要件实行"承诺制"管理 。
1、列入《宝山区重点支持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名单目录》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
2、职工所在单位为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且单位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工会提供相关的单位名单认定;
3、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服务重点企业;
4、其他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 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二)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
第十一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 , 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宝山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和崇明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 , 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
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规定,进行线上申请 。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 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赁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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