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


上述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时间和不动产份额,以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为准 。
第二十一条出售人在交付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和日常维修、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安全使用责任,由承购人全部承担 。出售人的不动产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原则上无偿让渡给承购人 , 不向承购人收取租金 。双方上述权利义务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加以明确 。
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因承购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购人应当承担修复和侵权责任 。因他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的 , 承购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情况 , 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 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
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 , 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军队人员等特殊群体定向供应共有产权住房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 , 仍按原规定执行 。
本办法施行前已筹集但尚未出售的共有产权住房 , 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其他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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