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二 )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服务提供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ㄒ唬┠夏行姓蚰谝婪ㄉ枇⒒蜃⒉岬亩懒⑵笫乱档ノ唬?运营1年(含)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 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服务规范,拥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
 ?。ǘ┛萍挤衿教ㄊ粲诩煅榧觳狻⒀芯靠⒌妊蟹⒋葱吕嗥教ǖ模?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信息系统研究开发类除外);属于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准入的,应具备相应资质 。
 ?。ㄈ┚弑缚瓜喙乜萍挤竦淖ㄒ导际跞瞬牛?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 。开展研发创新类服务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3人(高级不少于1人)或硕士及以上学历3人(博士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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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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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棺ㄖ叭嗽泵帷⒄S扇嗽鄙绫2伪=煞阎っ鳌⒆ㄖ叭嗽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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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已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服务平台、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采用简易模式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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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创新券工作指南和具体服务事项清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发放的方式进行,企业或创新团队可多次申领 。
第二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
第二十一条申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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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芾砘故芾砩昵? ,对申领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 提出发放建议方案 。
 ?。ㄈ┚锌萍季指春耍?确定发放对象及金额 , 经备案登记后由管理机构发放创新券 。
第二十二条申领创新券需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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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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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的孵化载体营业执照副本和载体级别证明材料(复印件)、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三条创新券应在获批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未在规定有效期限内使用的自动作废 。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使用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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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际醴窈贤男型瓯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用于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
 ?。ㄈ┓裉峁┗谷〉么葱氯? ,提供相关材料后,向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 。
第二十五条创新券每季度固定时间集中兑现 , 服务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的,由领券单位提出兑现申请,兑现资金下达到领券单位;服务合同款项未支付完毕的,由服务提供机构提出兑现申请,兑现资金下达至服务提供机构 。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进行处置 。
第二十六条创新券的兑现额度原则上按技术服务合同交易额的50%进行兑现;当实际服务金额未达到合同交易额时,按实际服务金额的50%进行兑现 。
第二十七条创新券兑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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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芾砘苟陨昵氩牧辖懈春耍?并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完成情况、合同金额合理性等予以评估,评估通过后由管理机构办理兑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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